私隐政策

个人资料(私隐)政策及用途声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下称「政府」)会确保所有透过本网址递交的个人资料,均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有关条文处理。

政府会记录使用者浏览本网站的次数,但并不会收集任何足以辨识使用者身分的资料。所收集的浏览次数纪录只会用于制作统计报告及调查电脑系统问题,以助政府改善本网站的服务。

本网站的搜寻服务是由一个政府的独立承办商提供。该独立承办商通知我们该公司于本网站提供搜寻结果时,不会收集可识别个人身分的资料。但该独立承办商会将你一些经由使用搜寻服务所得的匿名资料交予政府,作政府网站流量分析之用。政府不会将从任何上述搜寻活动收集到的数 据,跟任何可能由政府持有的个人身分资料配对。

收集资料的目的

当卫生署向病人及顾客提供服务及进行其他有关活动时,由病人或顾客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以及由儿童体能智力测验服务整理的相关健康资料(例如:评估诊断)会上载至卫生署的临床管理资讯系统作为病人的电子健康纪录,以便与卫生署其他相关服务单位共享病人的健康纪录作以下用途:

  • 资格证明;
  • 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诊症、诊症预约安排及通知约期和顾客关系事宜;
  • 化验结果/检验/诊断研究/治疗的纪录,作继续照料或供其他专业医疗人员参考用;
  • 同意进行特别治疗/化验;
  • 监察流行病;
  • 追查无应诊者,以便跟进/治疗;
  • 登记/应诊/管理的纪录;
  • 评估以提供社会援助;
  • 制备统计数字、进行研究或教学用;
  • 服务/人力发展与策划;
  • 外间人士到访/查询/投诉的纪录;
  • 跟进缴费事宜及审计用途;及
  • 利便组织有关健康教育及社区联络的活动。

*个人资料的提供,出于自愿。如果你不提供充足的数据,我们可能无法证明你是否符合资格获得某项服务或活动,因而不能为你提供服务/协助;又或我们即使仍然提供该项服务或协助,你亦须按不符合资格人士须缴的收费率(通常较高)缴费。

接受转介人的类别

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主要由本署内部使用,但亦可能于有所需时因以上第1段所列目的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人士披露。此外,资料只可于你同意作出该种披露或作出该种披露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允许的情况下,才向有关方面披露。

查阅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条及22条以及附表1第6原则所述,你有权查阅及修正个人资料,包括有权取得你于以上第1段所述的情况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应查阅资料要求而提供资料时,可能要征收费用。

查询

有关所提供个人资料(包括查阅及修正资料)的查询,请向儿科顾问医生申请。

此中文私隐政策为英文版本译本,如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